近日,青島住房公積金中心發(fā)布《關于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強化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管理,加強租賃住房提取核查。
主要內(nèi)容如下:
1、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
(一)職工未提供房屋租賃備案憑證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額不超過8400元。
(二)職工提供房屋租賃備案憑證的,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且職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2500元。
(三)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繳納的房租。
2、加強租賃住房提取核查
繳存職工應當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guī)定,以真實的租賃行為和證明材料申請?zhí)崛∽》抗e金。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租賃住房提取審核,嚴格核實職工租賃行為和證明材料。
對于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租賃行為、隱瞞事實等手段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責令職工限期退回騙提資金,納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圍,取消5年內(nèi)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和貸款業(yè)務的資格。
對逾期仍不退回的,通報職工所在單位,納入社會信用評價范圍,實施聯(lián)合懲戒措施。
其他未盡事項,按照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