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有記者采訪發(fā)現,部分企業(yè)為了避開試用期用工成本,采用招非全日制員工、無薪培訓輪崗、簽短期無薪上崗協議等違法方式“試用”員工,讓本該拿到報酬的勞動者白干活。有專業(yè)人士指出,這種無薪試崗行為是違反勞動法律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糾正同時完善用工制度。(6月1日《工人日報》)
“試用期”與“試崗期”,一字之差,天壤之別。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也就是說,法律層面并不存在“試崗期”概念。從某種意義上講,無薪試崗協議書,是變相的“免費勞動同意書”或“不平等條約”。
從現實看,無薪試崗已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問題。一些求職者明知無薪試崗不合理不合法,但迫于當前日益嚴峻的就業(yè)形勢,不得不做出現實選擇??汕舐氄咭坏┰噸彑o果,就相當于企業(yè)的免費勞動力。正如報道中提到的,沈陽市某食品加工企業(yè)與11人簽訂了為期5天的無薪試崗協議書,卻沒有一人被最終錄用。
一些企業(yè)通過無薪試崗來避開試用期用工成本,降低企業(yè)損失,一定程度上也情有可原。不少HR抱怨,一些求職者3到6個月試用期根本看不出來什么,特別是一些“面霸”,試用期表現超好,但轉正后“原形畢露”。一旦招來不合適的人,糾錯成本太高,不僅要支付補償金,還要重新招人。此外,一些求職者“閃進閃辭”,也讓公司措手不及。
雖然無薪試崗有一定客觀原因,但違法是不爭的事實,且隱藏著諸多風險。一方面,新上崗的員工往往技術不熟練,一旦發(fā)生工傷,企業(yè)將面臨巨額賠償。另一方面,“無薪”大大降低了員工對企業(yè)的信任感和歸屬感,不利于企業(yè)留住人才。
無薪試崗既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企業(yè)發(fā)展壯大,還可能會淪為職場新套路。所以,與其為違法行為找理由,不如完善用工制度,發(fā)揮試用期應有的作用,讓員工和企業(yè)相互了解、選擇,讓“對的人”進入“對的企業(yè)”。(車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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