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乘客辱罵、毆打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如果沒有出現(xiàn)交通事故,就以批評教育為主而不去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有可能會催生更多的事故
海南省三亞市公安局11月4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通報稱,2018年1月25日,六旬男子張某某在乘坐公交車時,因買票問題與公交車司機發(fā)生口角,一氣之下竟然用腳踹司機的手臂,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路邊圍墻。此案經(jīng)三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這名男子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4日新華網(wǎng))。
三亞市通報的這起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義,再次重申影響公交車安全的行為務必予以嚴懲。最近,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的真相公布之后,關于擾亂公交車安全駕駛的現(xiàn)象再次引發(fā)爭議,尤其是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問題成為了焦點。乘客辱罵、毆打公交車司機的新聞報道也是時常出現(xiàn),只是某些行為沒有釀成重大交通事故,通常會被認為是普通的民間糾紛或是輕微的違法行為,即便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因為缺乏宣傳,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不被公眾知曉。
網(wǎng)上有不少觀點認為公交車司機在被毆打、辱罵之后,甚至會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這樣肇事的乘客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實,這種理解是對這個罪名的誤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理論上屬于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乘客著手對公交車司機進行了辱罵、毆打或者搶奪方向盤等威脅駕駛安全的行為,就已經(jīng)是犯罪既遂,造成的后果只會影響量刑的輕重而不會影響罪名的成立。具體來看,我國刑法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進一步說,對于乘客辱罵、毆打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如果沒有出現(xiàn)交通事故,就以批評教育為主,而不去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有可能會催生更多的事故甚至悲劇。
為了防止類似的悲劇再次重演,一方面有關部門要加大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傳解釋力度,讓公交司機明白此罪定罪的標準,可以考慮在公交車顯著位置張貼標語,向乘客釋明故意干擾公交車司機駕駛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對于正確處置乘客干擾安全駕駛行為的公交車司機,政府應該給予物質(zhì)性和精神性獎勵,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公交車司機的義務,畢竟這種突發(fā)情況非常考驗司機的心理素質(zhì)和技術能力。同時,有關方面也要嚴厲處罰那些不負責任甚至故意制造車禍的公交司機,可以永久剝奪其職業(yè)資格,并追究其刑事責任,讓公交車司機對安全規(guī)則心存敬畏。
此外,相關部門也有必要研究出臺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只要乘客有故意辱罵、毆打或搶奪方向盤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應該嚴格按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還應賦予其他乘客及時制止違法乘客的權利,尤其是適當?shù)夭扇娭品绞降男袨閼灰暈檎敺佬l(wèi)。(劉 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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