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昨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審議 《青島市海岸帶規(guī)劃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自然岸線保護范圍內,禁止圍海、填海、建設堤壩、筑池養(yǎng)殖以及進行其他改變岸線自然屬性的行為,禁止破壞自然岸線的自然地形地貌與景觀。
《條例》(草案)指出,編制海岸帶規(guī)劃應當將物種棲息地、海濱紅礁石、嶗山綠石、砂質岸線等亟需保護或者具有特殊風貌保護價值的對象進行重點保護,確定保護地帶范圍和保護措施。編制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專項規(guī)劃應當嚴守生態(tài)保護紅線。嚴格控制新增圍填海造地。不得在生態(tài)脆弱敏感、自凈能力弱的海域內進行圍填海。編制海岸帶規(guī)劃,應當劃定自然岸線、陸域海岸建設后退線和主要入海河道藍線。自然岸線保護范圍內,禁止圍海、填海、建設堤壩、筑池養(yǎng)殖以及進行其他改變岸線自然屬性的行為,禁止破壞自然岸線的自然地形地貌與景觀。建設后退線范圍內,除軍事、安全防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市政基礎、風景游賞和其他必需的公共、公益設施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保證濱海開放空間的連續(xù)性。入海河道藍線范圍內,禁止擅自占用和破壞水域、改變水體的利用功能,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污染物。
對破壞海岸帶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城鄉(xiāng)規(guī)劃及其他行使海岸帶管理職權的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區(qū)(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qū)管委及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擅自修改海岸帶規(guī)劃的;在自然岸線保護范圍內,擅自批準有關禁止從事行為的;在建設后退線范圍內,擅自批準必需的公共、公益設施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在入海河道藍線范圍內,擅自批準占用和破壞水域、改變水體的利用功能或者向水體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的;接到投訴、舉報,不及時答復、核實、處理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