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是個好工具,但不能成為團體利益的“工具”,而要為產業(yè)發(fā)展立好“路標”,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保障
近期,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牽頭制定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出臺,將淡水養(yǎng)殖的虹鱒定義為三文魚的一種。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幾乎是一邊倒地質疑和反對。
虹鱒魚到底是不是三文魚?企業(yè)、專家、消費者各執(zhí)一詞。面對各方爭論,行業(yè)協會及時牽頭出臺相關標準,答疑解惑、填補空白,改變此前類似市場風波中標準滯后、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局面,本該得到點贊,可為何會遭到輿論質疑呢?
問題在于標準的科學性、權威性欠缺。此次出臺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在未給出合理解釋的情形下,簡單地將虹鱒魚定義為三文魚,擴展了三文魚的范疇,打破了消費者關于三文魚為深海魚的認識。“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僅僅一條江河的間隔,就會有“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的巨大區(qū)別,何況“海水”與“淡水”對魚類的影響,恐怕比“橘生淮南淮北”的差異更大。更進一步說,即使標準制定方能從學術上證明虹鱒在營養(yǎng)價值、口感等各方面與大西洋鮭無異,要想打破大眾已經接受了的約定俗成的概念,仍需進一步拿出科學論證,全面詳實地回應公眾對于寄生蟲風險、儲運加工條件等問題的疑慮。
更何況,虹鱒是否可歸屬三文魚,雖貌似一個學術與產業(yè)問題,但其影響著消費者的“胃口”,更是一個市場問題。根據行業(yè)協會的團體標準,今后,商家可“名正言順”地將虹鱒冠上三文魚的名稱出售。雖說團體標準交由市場競爭、實現優(yōu)勝劣汰,但以《生食三文魚》標準為例,“海水”魚和“淡水”魚的市場供應量、份額和價格等都會發(fā)生變化,在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優(yōu)”未必勝,“劣”未必汰,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格局。此外,對消費者而言,虹鱒與大西洋鮭售價相差數倍,肉眼又難以辨別,極有可能花了大價錢買回不喜愛的魚,實則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的傷害。
標準是工業(yè)時代的產物,也是市場競爭的“利器”。目前,國際標準的競爭也以團體標準為主。相較于國家標準,團體標準靈活性高,對問題反應速度快,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是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實行標準化改革后,首次給予了團體標準法律地位,并免予行政審批,積極鼓勵團體標準發(fā)展。
但團體標準的屬性決定了其天然基因里攜帶著團體利益。如何在團體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實現平衡呢?對團體標準制定者而言,以標準為其利益代言是競爭的新手段,但標準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如果一份標準僅僅代表團體利益而缺乏科學性,甚至忽視公眾訴求、犧牲公眾利益,那么,其執(zhí)行力必然打折扣,最終也將遭到市場淘汰。
團體標準是個好工具,但一定得用好、管好。相關部門在大力鼓勵和發(fā)展團體標準、發(fā)揮團體標準重要作用的同時,應當避免團體標準成為團體利益的“工具”。要為團體標準立好規(guī)矩,放開準入但不放松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讓團體標準既保持競爭性,同時也不失公益性,為產業(yè)發(fā)展立好“路標”,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保障。
已有0人發(fā)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