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9月21日報道 日前,一篇《去年用葛優(yōu)躺表情包的品牌公眾號,今年全被告了……》的網(wǎng)文走紅。網(wǎng)友不禁疑問:表情包能隨意制作和使用嗎?
答案是不能。未經(jīng)明星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明星的肖像,的確構成了肖像侵權,當被告再正常不過。其實不獨明星,其他自然人同樣享有肖像權,只是明星的肖像權被侵犯的概率要大得多。
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肖像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民事權利,包括肖像制作專有權、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保護專有權。
其一,用攝影、繪畫、雕塑、表情包等各種方式,再現(xiàn)自然人的肖像,都應經(jīng)自然人本人同意,或者委托授權,否則即構成肖像侵權。有些明星,對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表情包,持完全寬容的態(tài)度,這另當別論。否則,如明星追究,表情包的制作人即構成侵權。
其二,未經(jīng)明星同意,使用明星表情包,構成肖像侵權,這種情形最普遍,也最容易被忽視。其實,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將已經(jīng)制作的他人肖像予以 公布、陳列、復制等行為,都屬于此類侵權,但目前被訴的大多為一些公司的公號或官網(wǎng)使用了明星表情包做推廣,這可能與我國現(xiàn)行立法存在瑕疵有一定關系,但 不意味著非營利目的使用明星肖像,就不構成侵權。
其三,若將明星的肖像丑化、毀損性制作表情包,也構成肖像侵權。
總之,表情包不是你想制作就制作,想使用就使用。應牢記這一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