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6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15個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公開銷售,房源共計4858套,銷售時間共持續(xù)1個月。與此前不同的是,該批次房源選房時,申請家庭不再進行計分排序,而是按照到達選房地點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選房,即“先到先得”。此外,昨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還將我市在建的但還未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全部公布出來了,待目前在建的項目全部銷售完后將不會再新增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銷售公告:
“先到先得”不再打分排序
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fā)布銷售公告顯示,對6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15個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進行公開銷售。據了解,此次銷售經適房和限價房房源共計4858套,其中6個經適房項目可售房源518套,15個限價房項目可售房源4340套(項目詳情請見表格1)。本次公開銷售住房面向我市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已取得 《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的申請人。選房時間自2015年9月7日9時起至2015年10月6日17時止(周六、周日正常受理)。申請人應持本人身份證明、《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及購房定金到場辦理選房手續(xù)。本人無法到場需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選房手續(xù)的,受托人應持經公證部門公證的 《授權委托書》和有關身份證明辦理。選房時,不再進行計分排序,按照到達選房地點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選房。
在規(guī)定的選房時間內仍未銷售的房源,市有關部門將依據政策規(guī)定及房源需求,將部分剩余限價商品住房房源轉化為人才公寓。
■項目特點:
絕大多數已成“準現房”
記者注意到,此次公開銷售的房源絕大多數已是“現房”或“準現房”,主體封頂,且不少外墻也已粉刷完畢,進入景觀綠化等配套建設階段,年底就能實現交房。這對購房者來說是個很大的利好,縮短了銷售與交房入住的時間差,減輕了購房者的經濟負擔,同時也不用擔心交房“遙遙無期”。“近來有個別保障房項目因為開發(fā)商資金緊張引發(fā)債權糾紛等原因導致項目暫時擱置,影響了購房者正常入住,損害了購房者的權益。為了減少這方面的隱患,我們今后嚴格監(jiān)督所有在建的保障房項目,并對銷售條件嚴把關,盡量縮短銷售與交房之間的時間差,讓購房者能盡快住上放心房。”青島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陸杰榮說。
此次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均位于城陽區(qū),對于市內三區(qū)的家庭來說略微有點遠,對于城陽區(qū)的申購者來說比較方便。限價商品住房項目中,有4個位于李滄區(qū),且數量不少,如金水·龍澤苑項目(東A區(qū))可售房源達231套,鑫水家園有347套,惠水和苑有754套。
■政策趨勢:
不再新增經適房和限價房
在昨日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將我市在建的但還未達到配售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全部公布出來了 (項目詳情請見表格2),以便已持有《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的家庭合理地選擇房源。據悉,房源共計5896套,其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共有33個,房源5315套;限價商品住房項目5個,房源581套。待項目達到銷售條件時,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將另行發(fā)布銷售公告。
“當前我市持有《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還未選房的家庭有4900多戶,持有《限價商品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的將近3000戶,我們此次推出的以及在建的經適房及限價房的房源總量超過已持證家庭的總和,能夠滿足他們的購房需求。”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陸杰榮表示。
據其介紹,2014年7月,我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調整了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四類保障性住房統(tǒng)一并軌運行,在青島市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實物保障和租金補貼相結合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將以前的分類申請調整為“四房合一”,統(tǒng)一按照保障性住房進行申請登記。今后我市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tǒng)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疇。
為此我市從2014年8月1日開始,停止審批新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統(tǒng)一申請前已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將通過開工在建或者進入供地程序待建尚未分配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房源滿足需求。待目前在建的項目全部銷售完后將不會再新增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在近期的‘網絡問政’等在線訪談欄目中,不少市民關心今后還有哪些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或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類似問題出現頻率特別高。我們也能理解申購家庭的急切心理,所以這次一次性把所有在建的項目全部公布出來,也好讓已持證的家庭心里有個底,以便進行合理的選擇,買上中意房。”市住房保障中心相關負責人指出,對本次公布的房源不購買的 (含在建未配售項目房源),待全部房源銷售或轉化完畢后,不會再新增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持有的《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自行廢止。請持有《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的家庭根據房源情況,盡快、合理地選擇房源辦理購房手續(xù)。
■新規(guī)劃特點:
實物保障和貨幣補貼并重
在昨日的會議上,市住房保障中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2015年1月,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下發(fā)了 《關于加快培育和發(fā)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從租賃市場籌集公共租賃房房源”,要求“保障性住房要逐步從實物保障為主轉向建設和租賃補貼并重,‘補磚頭’與‘補人頭’相結合。鼓勵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按規(guī)定提供貨幣化租賃補貼。”
當前我市正在研究編制 《青島市十三五住房保障發(fā)展規(guī)劃》(2016-2020年),規(guī)劃期內將統(tǒng)籌解決好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群體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新規(guī)劃,在保障方式上,我市將采取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相結合的方式予以保障。逐步縮減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數量,同時擴大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將住房保障方式逐步從實物保障為主轉向實物保障和貨幣補貼并重,通過多種形式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難問題。
■申請條件:
市區(qū)執(zhí)行統(tǒng)一標準申請公租房
根據我市去年出臺的 《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將符合現行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部分新就業(yè)職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群體以及有穩(wěn)定職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統(tǒng)一納入保障性住房供應范圍。
當前,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城陽區(qū)、青西新區(qū)、高新區(qū)(以下簡稱市區(qū))低收入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統(tǒng)一按以下標準執(zhí)行:
(一)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qū)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據青島市統(tǒng)計局2013年公布的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額為2936元,即不超過293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根據青島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政能力,以及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將動態(tài)調整保障性住房申請標準。)
(二)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租賃補貼:
1.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市區(qū)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 (2013年市區(qū)低保標準為540元/月,低保邊緣標準為810元/月。即不超過810元/月);
2.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租金標準:
我市實行“梯度退出”制度
在租金標準上,對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低收入戶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并動態(tài)調整。根據新政策,可申請公租房的群體根據收入不同,劃分為4類,并享受不同的租金標準:
1.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區(qū)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的家庭(含,810元/月),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標準(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區(qū)最低工資標準(含,1380元/月)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qū)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區(qū)最低工資標準(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1762元/月)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qū)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2936元/月)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qū)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積與原房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繳納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
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因特殊情況造成支付房租特別困難的 (實際負擔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yī)療救助群體),可提報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yī)療救助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qū)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租金減免。
在實施差別化租金政策的基礎上,我市實行“梯度退出”制度。承租家庭如果收入提高了,政府可以根據其收入的提高情況調整租金水平,免去了搬家的麻煩。如果收入完全超過了保障房標準,并且確實沒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可根據個人意愿繼續(xù)租住,但要按照市場價格支付租金。這項制度的實施可以給承租家庭提供一個更加穩(wěn)定的居住環(huán)境。